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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底王民教授回答《中国环境报》记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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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个通过的环境教育地方法规。环境保护部对《条例》给予高度评价,环保部周生贤部长2011年12月17日批示:《条例》填补了我国环境教育专门立法的空白,是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的重要成果,意义重大,值得肯定和推广。

   《中国环境报》对王民教授采访,提出问题:

一、宁夏颁布了环境教育的第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出台,意味着什么?有哪些指导意义?

   我国的环境教育发端于1973年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1992年11月国家教委与国家环保局(今环保部)联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了“环境保护,教育为本”的重要方针,之后《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1996—2010)》中又指出“环境教育是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包括环境意识在内)的基本手段之一,内容包括环境科学知识、环境法律法规知识和环境道德伦理知识”。同时,纲要中也提出“到2010年,全国环境教育体系要趋于合理和完善,环境教育制度要达到规范化和法制化”。

   从环境教育法的国际比较看,世界上许多国家在不同的法律中规定了环境教育的内容,并出现了环境教育的专门立法。目前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环境教育专门法几乎都是在1990年以后陆续颁布的,表现出显著的发展趋势,特别是亚洲几个国家环境教育法,都是近几年颁布的。从已经颁布环境教育法的十多个国家看,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可见环境教育立法已经成为对环境教育有着强烈需求的国家的共同选择。从这些环境教育专门立法中,可以看到不同国家在面对共同的问题时,根据自身需求而采取的不同做法。这对我们反思中国的环境教育发展和环境教育立法都是大有裨益的。

   可以预计,环境教育从产生发展到今天,在肩负着教育人类保护环境,保护地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同时,环境教育法制化也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阶段;环境教育法在国际上的发展势头将会延续下去。

   近几十年来,我国政府对环境教育很重视,在陆续制定的环境教育国家政策、规划、纲要等政策性文件中,多次提出了加强环境教育的具体要求。

   在学校正规教育方面,我国早在1978年开始就提出“普通中学和小学也要增加环境保护的教学内容。” 2003年,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生环境教育专题教育大纲》,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切实负起责任,将环境教育与现行的相关教育教学活动相结合,纳入学校教学计划,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环境教育。可见,我国对学校环境教育已经相当重视。在社会环境教育方面,1996年由国家环保总局(今环保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1996—2010)》中包含了社会环境教育的推广;随后,《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01—2005)》对我国现阶段的环境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政策环境教育相关政策的出台无疑对我国环境教育专门立法提供了具有特别重要的法律基础。

   另外,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讨论中,许多专家学者都提到了在应确立或完善的主要法律制度中,实施执行类制度中有“环境教育”这样一条,并提到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相关信息”。可见,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专家和学者意识到环境教育立法的重要意义,这也进一步说明,环境教育立法并非空想,是有较大现实基础的。环境教育专门立法,将为提高国民环境意识、加强国民环境教育、实现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机制。

   从我国的国情看,目前进行环境教育立法有十分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的出台是我国环境教育制度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开端,是对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个基本保障,也是我国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迫切需要。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的出台,不仅为我国环境教育地方立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也为我国环境教育立法模式的选择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方式。

二、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特色在哪?有哪些创新之举?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共有总则、组织管理、学校环境教育、社会环境教育、保障与监督、附则共六章,一共三十九条。

   从这个条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宁夏环境教育条例的重点。这份条例所要突出的特点有五个主要方面:

   一是突出政府主导地位,要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肩负起各种环境教育的责任。这是非常正确非常必要的。在任何一部国外的环境教育立法中,这也是至关重要的内容;

   二是鼓励社会参与。这份条例中多次提及了社会环境教育的内容,将全体公民列为环境教育的普及对象,也对社会团体、大众传媒提出了要求,可见鼓励最当大的人民群众的参与是宁夏环境教育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

   三是对环境教育对象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两个层次。掌握一定的权力和社会影响力的政府官员、干部等人群以及学校学生被划为重点人群,这是非常有见地的做法。一方面,对现今社会发展有中最大支配和影响力的社会领导者接受重点环境教育有助于他们在进行决策时考虑对环境的积极或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学生是未来社会的主宰,对他们进行重点环境教育也是对未来、对后代负责,同时每个学生的行为都可能影响一个家庭,也有助于环境意识的传播;

   四是条例中提及了环境教育保障与监督制度,说明了宁夏已经开始对环境教育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出要求。

   五是对人才的重视,提出了环境教育师资的选拔和培训。环境教育专业人才的培训是环境教育科学、广泛开展的基础,必须应当予以重视。

   总之,《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所遵循的指导思想是明确的,各部分关系是清晰的,要求是具体的,在我国环境教育立法进程中,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创新之处可以概括以下:

   第一个创新:宁夏根据自己的特点,率先提出地方环境教育立法,走出了一条从地方到中央的环境教育立法道路。

   宁夏回族自治区位于我国西北地区,地处黄河中上游,其生态环境状况不仅对自身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也对黄河中下游流域的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在西部大开发进程中,平衡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间的关系,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相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非常紧迫的任务。因此,宁夏一直以来对环境教育非常重视,但在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还有待大幅提高。在这样的背景下,宁夏政府法制办和环保局着手开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的尝试,希望能通过法制的力量,推动宁夏环境教育更快更好的发展。

   2008年初,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和自治区环保局的积极努力下,《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修订)》编写出来,被列入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立法调研计划。这在我国环境教育发展历程中尚属首次,在此之前,虽然环境教育理论界也有过对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探讨,但都仅限于学术研究中。宁夏对环境教育立法的尝试,并最终立法成功,是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实践。

   第二个创新:理顺环境教育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法律渊源。

   与国家立法一样,地方专门法立法也应当能在该地方立法体系中找到法律渊源。《宁夏环境教育条例》的直接法律渊源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底,《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这次修订三易其稿,其中关于环境教育的条款也多次调整,最终通过的版本第五条对环境教育的表述如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环境保护教育,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公民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事业。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并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这种表述与之前的版本相比更具体,将公民和社会组织都囊括其中,并对各类媒体在环境宣教和舆论监督方面提出了要求。这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的制定提供了法律基础,也能让我们看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在环境保护和环境教育推进方面的决心和实践。

   第三个创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的出台,不仅为我国环境教育地方立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开辟了一个先地方法规再国家立法的道路,为我国环境教育立法模式的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方式。

   第四个创新:凝聚各种力量,特别是民主党派的力量,共同推动环境教育立法。2008年初,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和自治区环保局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修订)》编写出来后,积极争取国家环保部、学术界的支持,先后于2008年12月、2010年3月在宁夏召开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论证研讨会,2011年 7月2日,又在北京的宁夏大厦召开的“《宁夏环境教育条例》立法调研座谈会”,环保部政策法规司李庆瑞司长、环保部宣教中心贾峰主任、宁夏人大常委会何学清副主任等领导出席了座谈会。环保部周生贤部长对宁夏环境教育立法工作很重视,从2009年初,就多次指示积极开展调研,大力支持,对中日环境中心与北京师范大学地理与可持续发展教育中心合作申报的环境教育法的研究项目,也給予了积极支持和批准。民进中央常务副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罗富在2009、2010年春节拜访环保部时,也发表了有关环境教育法的重要意见,民进宁夏区委会在宁夏两会上,也积极提推进宁夏环境教育立法的议案。北京师范大学地理与可持续发展教育中心王民教授自2008年4月开始,参与环境教育法的有关工作,一方面承担《环境教育法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环境教育立法实践》课题研究,取得丰富成果,自2009年4月到2010年5月在《环境教育》杂志已经连续发表14篇文章,如下:1、国际视野下的中国环境教育立法探讨;2、美国国家环境教育法的发展历程与动向研究;3、《巴西国家环境教育法》解读;4、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部分国家环境教育及相关立法概述;5、菲律宾环境教育及《菲律宾国家环境意识与环境教育法》分析;6、韩国环境教育振兴法解析;7、《日本环境教育法》的现状及修正;8、澳大利亚的环境教育立法——以新南威尔士州环境教育相关立法为例;9、台湾环境教育法草案的发展历程及动向;10、欧洲部分国家环境教育立法综述;11. 从环境法角度的环境教育立法分析;12. 从教育法角度的环境教育立法分析;13. 环境教育法国际比较与分析;14. 宁夏环境教育条例分析与研究。王民教授在随民进中央常务副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罗富在2009、2010年春节拜访环保部时,作为专家每次都提出有关重视和加强环境教育法工作的建议。同时,利用各种机会,积极呼吁,引起社会的关注和领导机关的重视。

三、 从地方法规到全国性的环境教育法规、条例出台,我国的环境教育立法 还有多远的路要走?

   根据我国的立法现状、环境教育现状和地理国情等多方面的情况,应该采取从地方法规再到国家法的立法途径,先制定环境教育地方法规,有针对性地解决地方环境问题,以提高解决环境问题的实效。由于我国环境问题的区域性特点,各地环境教育法规的规定会不尽相同,但有些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应当在每个地区的环境教育地方法规中予以体现。环境教育地方法规中应当确立的基本原则包括环境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协调合作原则和多主体参与原则等。环境教育地方法规中必需具备的内容涉及健全的环境教育管理体制,可靠的经费来源保障,明晰的奖惩机制和科学的评价体系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的出台,不仅为我国环境教育地方立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也为我国环境教育立法模式的选择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方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的工作也引起国家环保部领导的高度重视。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的带动下,根据我国不同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条件,可以预见,再有10个左右的省(区、市)进行地方环境教育立法后,将会对我国国家环境教育立法奠定较为坚实的基础,从而开展国家环境教育立法的研究和具体立法工作。

   从目前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实际情况看,地方环境教育立法工作是基础,也是更为紧迫的。如果我国各个省(自知区、直辖市)都制订了地方的环境教育条例,将会大大推动我国环境教育的开展,为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也会为国家环境教育立法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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